问题编号:[125173]
问题标题:关于总署2010年33号令的问题
问题内容: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那么根据此条规定,也就是讲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广告品可以免税,那么无商业价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金额?数量?还是根据现场关员个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比方讲国外的供应商白送的印有他们logo的贺卡,那么显然不是用来出售的,而是广告品,但是进来的时候你也可以说,我这个是有宣传的商业用途的,那么也就是有商业价值的,也可以说我这个不是卖的,没有商业价值,请明确到底什么叫无商业价值,这种模糊的讲法会给现场的执法造成很多人为的松紧度。给企业造成很多的困扰,以及各种不公平因素,温总理都说了,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灿烂,你们海关出政策的时候能不能与时俱进一下?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进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免征关税”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6条。由于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无法笼统加以解释,请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再咨询有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