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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对外商的售后服务出口货物用什么贸易方式报关[126591]

问题编号:[126591]

问题标题:对外商的售后服务出口货物用什么贸易方式报关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拟暂时进出境的水龙头等三台设备,该三台设备用于钻井设备的检测与修理。该出口行为由于在保修期内没有收汇,出口至哈萨克斯坦后需退运回国,请问出口时我方按照何种方式出口?没有收汇行为是否就不需要核销单?需要准备什么单证?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第三条第八款“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属该办法所称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之列。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暂时出口货物不必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货物申报出口时应提交的单证及所需监管证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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