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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申报数量0.1件的问题[129340]

问题编号:[129340]

问题标题:关于申报数量0.1件的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公司现向海关申报一批医疗用病员移位机零件,申报HS编码是9402900000。税则书上的描述是“其他医疗,外科,兽医用家具及零件”,法定计量单位是“件/千克”。由于这个注释涉及设备和零件,我们是否需要按照0.1件进行申报?还是可以按照实际零件数量进行申报?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数量及单位的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六)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法定计量单位是非重量的,其对应的法定数量填报“0.1”。 (七)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八)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九)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十)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税号94029000所对应的计量单位“件/千克”分别代表“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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