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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出口肝素纳换货[130508]

问题编号:[130508]

问题标题:出口肝素纳换货

问题内容:上海海关同志,您好!2009年11月份,我司分两批次在上海港空运出口肝素纳到美国,商品编码3001901000,后接到收货人通知和美国FDA出具的退货函,未允许此两批次货物进境,2010年6月份美方收货人将2批货物一同空运退还到上海港.我司经与收货人进行沟通,其同意我司更换同样数量,规格和品质的货物替代退回的货物,此2票业务已收汇,核销.目前,我司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补税证明,请问,针对此票业务我司应如何操作,如按换货进行申报,是否需要向贵海关交纳保证金,请帮助解答,万分感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如下:原出口货物以“其他”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后出口货物凭进口报关单以“无代价抵偿”的方式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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