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2601]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青岛出口加工区的一家企业,和江苏省太仓市的一家企业有业务往来。最近太仓公司有一批货物发到我司后发现有部分不良品,我们要进行退运处理。现在青岛出口加工区海关要求太仓公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而太仓公司只能出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我们也向太仓国税和太仓国税上级部门苏州国税咨询过,他们回复是:江苏省对于此类业务的同一格式是《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请问:我们海关规定此类业务一定要对方国税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吗?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具体请直接与现场海关联系,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