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青岛海关: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问题[132601]

青岛海关: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问题[132601]

问题编号:[132601]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青岛出口加工区的一家企业,和江苏省太仓市的一家企业有业务往来。最近太仓公司有一批货物发到我司后发现有部分不良品,我们要进行退运处理。现在青岛出口加工区海关要求太仓公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而太仓公司只能出具《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我们也向太仓国税和太仓国税上级部门苏州国税咨询过,他们回复是:江苏省对于此类业务的同一格式是《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请问:我们海关规定此类业务一定要对方国税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吗?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具体请直接与现场海关联系,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上一篇:上海海关:进口货物,坏了,需要出口返修[132841]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