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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出境修理复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征收[113841]

问题编号:[113841]

问题标题:关于出境修理复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征收

问题内容: 我司出境修理复进口的货物,由于单证问题而滞报,报关单申报的时候有两个金额,一个是货物出口时申报的货物金额,另一个货物修理的修理费,进口税金是以修理费的完税价格计征,但滞报金是货值的完税价格和修理费的完税价格的合计来计征,为什么不是以修理费的完税价格为滞报金的计征价格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一条:出境修理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九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因此,修理货物的滞报金应当按照修理费和料件费之和为基础确定,无需计入货物价值。若有疑问请与上海海关价格信息处联系,电话688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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