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美国产的货物出口后又被退回
问题编号:[109984]
问题标题:美国产的货物出口后又被退回
问题内容: 由于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我公司有一条生产线也受到严重的影响 ,从2008年11月至今没有订单可生产,公司上层决定撤掉此条生产线。现为降低我公司库存及资金积压,经与美国兄弟公司协商,将我公司已采购在库的库存零配件转卖给其公司。此批货物已于2009年6月18日一般贸易出口到美国,美国公司在收货后发现该批材料其中有镇流器铁芯26305千克、分磁路片5536千克生锈,还有40785.983米/67.5千克的胶带湿了,导致其公司不能使用,美国公司因此不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我公司同意由美国公司将该批材料退回我公司。这些材料原产国是美国,现已退运到港,我司可以按质量不符的退运货物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吗?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处、进境的货物。对于以“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其复运进境时,可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行申报。
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