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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赠与设备问题[114628]

问题编号:[114628]

问题标题:赠与设备问题

问题内容:非常谢谢海关工作人员的答复。我在前面提个一个问题(编号114443),因为我们学校与美国相关机构在科研项目方面的合作,对方无偿赠与我们两套设备用于国内做实验,这样的话我们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或者提供什么证明?这种情况下存不存在需要我们自己缴纳关税的问题?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建议你校就进口商品能否办理科研用品减免税咨询当地海关减免税部门。如可以,请提供如下单证办理:
(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4)科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
(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
(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其他未竟事宜建议直接致电设备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的减免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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