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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注销外企常驻代表处,被告知无海关业务也需开海关完税证明[1148
问题编号:[114873]
问题标题:注销外企常驻代表处,被告知无海关业务也需开海关完税证明?
问题内容:04年我司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某外企广州代表处,登记时并未在海关备案,开设至今也无任何进出口业务;现在要申请注销,却被告知一定要开具海关完税证明,即使没有任何业务来往,也要有海关无涉税字样来证明完税。但就此咨询过市海关,又被告知没办法开这样的证明。请问,你们海关有这样的部门能给无备案的企业或代表处出具无海关涉税证明凭条吗?可以的话,需要备什么样的文件去哪里申请?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您的咨询答复如下:常驻机构驻广州代表处办理注销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手续: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常驻机构首席代表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常驻机构首席代表签字的注销申请报告(内容含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证号、海关和工商备案时间、有效时间、注销原因及说明有否进出口办公设备及机动车辆);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常驻机构公章的委托书; (五)首席代表本人护照个人信息页以及护照签字页的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004年10月后在广州海关备案的必须提供海关注册备案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上述所交复印件、申请报告、委托书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常驻机构的公章,并提交原件交由海关验核申请报告以及委托书必须由首席代表亲笔签名(不得以盖私章、打印其签名或授权其他人签字代替),申请报告以及委托书必须用A4纸打印,不得涂改。 如遗失上述代表处证件,须先在省级(如:《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以上报刊登报遗失,并在所提交的申请报告上注明证件的名称、注册号以及在何种报纸于何时已经登报声明,将“遗失声明”原件附在申请报告上加盖公章。广州海关办理上述手续的咨询电话:020-38920180;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