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406]
问题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中所指的汽车是否包含摩托车
问题内容:海关官员, 你的回答,按44号执行,优点摸不着头脑,我当然知道,44号文,但要明确的是,此文中所指的汽车,是否包括摩托车,很清楚.望就这点,有个明确答复. =============================================================================== 您好: 您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提交的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44公告规定办理 ——————————————————————————————————————— (原问题的标题、内容、提问时间等相关情况)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2005-09-14中第四条即: (四)保税区内存放的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进口汽车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当全部实际退运出境。自2005年10月1日起,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 其中所指的汽车,是否包括进口摩托车,还是进口摩托除外,进口摩托车还是可以先进保税区,然后销往,中国境内市场. 望解释.多谢 沈忠慧 [email protected] 手机:13501708506 电话:021 64079278 2010年3月6日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相关政策中“汽车”的定义与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规定完全相符,不存在模棱两可的问题。如对相关定义有疑问请直接向对应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