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374]
问题标题:返修物品维修合同
问题内容:请问维修物品进境清关是否必须提供维修合同?我司2004年出口给一客户的一台齿轮箱坏了,现欲进回来维修,将里面坏掉的减速机拆掉后换上新的减速机,出口回去给那客户。另外这客户又订了一台新的齿轮箱,这两台齿轮箱一起开了信用证。因此没有维修合同,而有信用证。请问这个该如何进境清关?还是要将两台齿轮箱拆分为两票货物?
报关员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Fangrachel:您好!对您的提问答复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规定,提供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也可以办理修理物品的报关手续。2.提问中所述的两台齿轮箱,应分别以“进出境修理物品”和“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