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进口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编号:[103702]
问题标题:进口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您好!外资企业免税进口了一批生产设备,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如果把这批货物转让,经海关批准可以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或根据规定办理补税手续后转让给他方。如果转让给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转让给不具有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有有没有相关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定?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鉴于你司提供信息不完整,建议先自行查询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第三条 关于减免税设备的结转问题 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