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滞报期限
问题标题:滞报期限
问题内容:您好,海关老师,请问下根据海关法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那么请问如果滞报期的最后一天{第14日}为法定节假日,请问能不能顺延到下个工作日呢?~比如我的申报期限第14天是星期6,那么下星期1申报算滞报吗?滞报几天?谢谢您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现对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128号总署令)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滞报期的最后一天即第14日是星期六,那么下星期一申报算滞报,滞报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