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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编号:[107530]

问题标题:我司进口所缴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内容:我司为生产模具企业,09年4月开始办理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的机床类设备(根据总署103号公告缴纳了关税或增值税),根据财关税[2009]55号第三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那么我司进口所缴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在10/1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郑州海关

答: 财关税〔2009〕55号主要针对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领域内的国内生产企业。对于上述领域内的生产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应当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由财政部下达《退税确认书》后,海关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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