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发票装箱单可不可以放在一起
问题编号:[109906]
问题标题:发票装箱单可不可以放在一起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从日本进口货物时用到可循环用的周转容器,发货方提供的周转容器的发票和装箱单是放在一起的,INVOICE/PACKING LIST,栏目显示的信息如单重,总重,单价,总价,个数等全部都显示.这样填制在一起符合广州海关的要求吗?请帮忙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的10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等,因此,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符合格式内容要求的发票和装箱单,请您按有关规定办理。 另:一般情况下,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对进口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而货物装箱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航运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的装货单据,是报关必须随附的货运单据,其内容包括:装货日期、船名、航次、货物、包装、标志、件数、重量、起运港和目的港等。以上供参考。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具体情况可来电查询:8110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