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包装想重复利用,如何办理
问题编号:[109513]
问题标题:包装想重复利用,如何办理
问题内容:你好!我们公司从阿曼进口了一批大理石毛板,一般贸易的。特制铁架包装,28个铁架费用是USD4032,使得毛板每平方成本比普通包装上涨了USD1.5左右。这次进口的时候,铁架费用是直接摊在毛板单价里的,没有分列出来。我们已经以支付货款的方式支付了毛板钱及铁架费用,进口要如何申报?公司如果想把该批铁架重新发回供货商那边,重复利用,下次再进口的时候就不用另外再支付这个包装费。我们该怎么办理这项业务?急盼回复,谢谢!祝工作顺利!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第三条第九点:盛装货物的容器,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因此贵公司可适用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综合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询的石材包装物,建议适用暂时进出境的监管方式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