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9181]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报关
问题内容:关于进口货物报关 请问: 我公司准备进口一批国外产的仪器。销售合同与国外生产厂家在上海的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订立后,厂家上海销售公司委托香港销售公司从香港向我公司发货,在广州报关进口。我公司收货后,向上海销售公司以外汇(港币)支付货款。 请问:上述报关及付汇方式是否可行?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您的问题如下:
1.根据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如自行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应当在海关注册并取得自理报关资格,或者委托经海关注册备案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2.有关付汇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