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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问题(编号110404)再请教特许权使用费[110889]
问题编号:[110889]
问题标题:问题(编号110404) 再请教特许权使用费
问题内容:非常谢谢老师对我问题(编号110404)的解答.是的,我们一直也是对照(署令148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理解和操作的: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我们的进口货物是各种面料和衣着附件,来自全球不同供应商.进口合同是一批一合同,只涉及品名/数量/价格/运输方式/成交方式/规格/重量/原产地等正常贸易信息, 合同上不涉及任何特许权使用费, 也不涉及供应商对面料和衣着附件有使用要求或规定.所有进口面料和衣着附件是用来在国内制作内衣.公司并不直接销售面料和衣着附件.更没有因为销售面料和衣着附件而支付过任何形式的特许权使用费;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我们现在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提成费)支付的对象是自产的产品,是由于款式设计和生产技术是由国外第三方提供的,我们在国内每销售一件产品,需按国内实际销售金额提5%的技术提成费给该国外第三方只是针对我们的产成品且在销售成功的情况下,才收取该费用.我们从未因进口面料和衣着附件向供应尚或第三方支付过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提成费).销售面料和衣着附件供应商根据我们的采购要求签定合同并提供货物.于我们做什么的产品,是否会销售成功,是否支付了后期成品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提成费),不是他们的考虑的.只要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他们的职责即告完成. 我想拜请老师解答是:基于我上面所描述的情况而言,或者假定是一个案例,您对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提成费)是否涉及海关完税事宜有何看法? 盼指导!!!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对于贵公司的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的关键点,主要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若贵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符合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该特许权使用费将不予计入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