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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行邮税放行的货物,是否可以改为一般贸易从新申报征税

问题编号:[101976]

问题标题:关于已征行邮税放行的货物,是否可以改为一般贸易从新申报征税

问题内容:今年一月份从台湾外商以快递的形式发了一批手机配件至北京机场快件海关,货值4000多美元,快递公司直接就按照行邮税将货物报关进口了,我司将该批货物已经销售了,可是无法向外商付汇,现咨询贵关我司可否将行邮税改为一般贸易征税?我司补缴剩余的7%增值税。特请贵关予以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143号)
第三条规定“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请当事人持相关单据至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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