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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租赁贸易

问题编号:[103266]

问题标题:租赁贸易

问题内容:您好!关于租赁贸易有些不清楚想向贵关询问:
一、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制造行业),我司想通过租赁业务对我司所生产的产品租给国外的一些公司使用,不知我司是否可以开展租赁业务?
二、具体的进出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贸易有何区别?
三、租赁合同履行完后,出租产品进口时,进口关税是否按租金计算来征收,增值税是否也要征?请您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1、根据《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听货物。
2、第二问题请转有其他部门。
3、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企业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审单处对第二部分问题的补充答复:租赁贸易的进出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贸易的区别:租赁贸易进出口报关时,若租赁期在一年级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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