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有一批货物进口因为补税事宜,与海关有争议,我司想直接起诉海关,不知是否可以,还是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吗?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有哪些?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4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所列均属于必须先申请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