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6170]
问题标题:ECFA项下进口料件内销及出口
问题内容:你好,我厂现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一批原产于台湾的布料,HS 5407720000,属ECFA优惠目录内的进口产品,该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也能享受零关税。问题1; 假如:我的合同执行完毕,该料件有余料申请内销征税,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贸易单证,由于当时是手册进来,没有使用ECFA产地证,海关能否认可是台湾产的,,是否能免交关税? 问题2;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ECFA项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应填报ECFA原产地证号,经海关传送至对方;但贸促会,商检局发证时,数据也已经传输到对方,如果我出口ECFA项下货物,报关单未填报产地证号,而是将产地证直接寄给台湾客户了,对方能凭我的ECFA产地证免税清关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2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根据总署2014年22号公告规定,为避免ECFA项下出口货物在台湾进口时通关受阻,请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出口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