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6257]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的一些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沪关领导: 我司想咨询一下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的第十六条,如果货物FOB值低于200USD(主要我司经常有一些维修用的备件,金额比较低,在新加坡海关AED系统上申请From E费用比较高),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协议》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我司看了一下此总署令的附件2,里面的内容有下列文字"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如果按照此申明,那不是变成要缴纳保证金放行,并且事后还是要申领Form E,那不是和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的第十六条的前半部分矛盾了? 烦请沪关领导说明一下,以便我司操作,十分感谢!
答:199号令附件2“原产资格申明”与第199号的第十六条所述“原产地资格的声明”并不一样,前者是用于货物已到而证书未到的情况(企业可交保放行),后者用于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货物申报,请注意区分。详细见199号令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