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7918]
问题标题:关于编号[187830]的问题的进一步提问:请问“进料成品退换”进口申报,是否需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或国税局出具的补税证明?
问题内容:谢谢老师对编号[187830]的问题答。请问在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向海关进行退运货物申报时,海关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原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或国税局出具的补税证明?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的相关内容,该监管方式涉及的管理规定均为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办法或监管办法,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管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公告2001年第13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七)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 (八)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加发〔2005〕92号) (九)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173号) (十)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