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9677]
问题标题:未退税证明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于2013年6月28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424920130490020822,由于我司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此票货物手册号报错,需删单重报,但由于已开具报关单退税联,虽然还未申报退税,不过潍坊加工区海关还是要求我们提供国税局给的未退税证明才给删单。。。而我去国税局咨询,税管老师说,只能开具系统里有的证明(比如退运证明),况且退税联还在我们手上,所以没法开这个未退税证明,我当时也写了情况说明盖了公章,想麻烦税管老师写个“情况属实”并盖章,也未能如愿。。。回过头来,潍坊加工区海关这边还是要我们提供未退税证明才给删单。。。老师,我头都大了,真不知如何是好,麻烦帮帮我吧,十分感谢! 我的电话:0536-7646737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另,目前潍坊海关隶属于济南关区,具体业务办理情况请向当地海关咨询,并以其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