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389]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一年前同时办理了2本加工贸易手册,1本进料手册,1本不作价设备手册(手册的经营单位在北京,我公司作为加工单位在成都)。由于业务调整,不作价设备手册已进口设备并投入使用,而进料手册并未使用。现进料手册即将到期,请问是否可以核销?是否影响不作价设备手册的核销?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加工贸易的手册的备案、核销等由加工工厂所在地海关进行管理。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按照海关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