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432]
问题标题:船代报关业务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中海油下属公司,从事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总公司在深圳,现在青岛注册了分公司,想在烟台成立办事处。是否可以在烟台从事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等业务?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127号)规定,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之日起满二年;(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条(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鉴于以上规定,你司应向烟台海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许可及相关手续。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