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3662]
问题标题:关于是否需要提供“产地证”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是生产和销售模具,客户会免费提供试模具用的塑胶料,如:PA6,PA66,PC/ABS等胶料,海关编码有:3908101200,3908101190,3902100090,3907400000,因为每次进口数量少,100KG至1000KG不等,所以对提供原生产商的产地证有难度,想知道如果在不能提供的情况,我司要如何操作?还有在哪里可以查询进口的塑胶料要不要提供原产地证?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你好!所述税号中,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公告〔2010〕0027),税号3908101200涉及反倾销,该税号进口时应如何操作,可参考《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01〕0009),至于哪些税号涉及反倾销你可定期留意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公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 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因此,若从关税优惠协定国家或地区进口,但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