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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异地减免税设备[176476]

问题编号:[176476]


问题标题:异地减免税设备


问题内容:我是山东的企业,全资子公司在河北(法人相同),总公司与国外签订了一份设备进口合同,设备在河北子公司使用。问怎么办理减免税,可以由总公司申请减免税异地使用吗?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请你司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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