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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如何理解[193902]

 问题编号:[193902]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如何理解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主要生产针梭织胸罩、内裤。我公司之前进口模杯-胸罩零件,H.S 6212101000,法定单位及数量一栏,报关单一直申报0.1件,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关于公告现有两个疑问,1、公告内容是否理解为申报模杯时报关单法定数量不可再填写0.1件,而必须按实际成交件数申报?2、模杯的深加工结转电子关封2月10前已经备案的(法定数量备案为0.1件),还可以继续使用吗?还是否需作废重新审批?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申报模杯时报关单法定数量应按实际成交件数申报。模杯的深加工结转电子关封2月10前已经备案的(法定数量备案为0.1件),可继续使用,但报关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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