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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产品出口后复进境维修并最终再出口[194212]

 问题编号:[194212]

 问题标题:产品出口后复进境维修并最终再出口

 问题内容:我司是贸易公司,2013年从国内制造厂商处购买气缸一批,并以我公司贸易单抬头的名义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国外收货人收货后发现由于该批气缸内的一个零件“换向阀”加工不良,导致该批气缸品质不良;国内制造厂商确认可以对这个问题零件进行修理,所以国外拟将该批气缸退回中国修理,对换向阀拆下并修复后,再安装回气缸上,整批气缸再复出口。请问,上述情况下,该批出口气缸复进境时,可否对应当初的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经营单位,本次进口以贸易公司的名义申报“修理物品”并向海关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进口?修理完毕复出时,是否申报“修理物品”出境,并最终凭出口报关单向得进口海关办理保证金退保手续?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海关依据实际贸易行为确定监管方式,对于修理合同的,进出境货物都应以“修理物品”向海关申报。对于该批货物,原出口的经营单位有权申报复运进境。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四节。相关手续均在申报地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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