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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料件串换问题咨询[194692]

 问题编号:[194692]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料件串换问题咨询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 你好!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的第二十七条 ,详情如下: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后,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政策2.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7条.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根据以上海关政策1和政策2,存在以下两个问题,请海关老师指教:问题1:加工贸易料件A(数量1个)与同品种、同规格的一般贸易料件A(数量1个),向主管海关申请串换,主管海关同意后;串换下来的加工贸易料件A(1个)不需要补税,可以等同于一般贸易料件A(数量1个),由企业自行处置?问题2:.一般贸易料件(征免性质101)和重大技术装备料件(征免性质408)都属于进口非保税料件的范畴?恳请海关老师予以指导,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第219号令以及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相关规定,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经营企业应如实向主管海关申报料件串换具体情况,经主管海关批准后,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可由企业自行处置,不需再补缴相应税款。你司所述第二个问题涉及重大技术装备,属减免税货物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而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项下保税料件进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工成品出口,与减免税货物的管理有本质上的区别,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及管理使用,应按照减免税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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