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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对其他企业具备应降级情形而海关未降级的行为能否复议?[编

 [编号:56860] 对其他企业具备应降级情形而海关未降级的行为能否复议?

 问:我司今年因出口侵权服装而被海关降低了企业分类类别,当时我司提出了很多正当理由,希望海关能不予降级,但还是未被采纳。前几天我司听说同一地区的一间服装企业也被海关查获出口侵权货物,但是通过求情就没有被降级。我司觉得这样区别对待很没有道理,请问我司能否对海关对该企业不予降级的行为提出复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你所述情形来看,海关对其他企业不予降级的行为并未侵犯贵司的权益,所以海关不会受理贵司就此提出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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