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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对不合理的海关总署规章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编号:54104]

 [编号:54104] 对不合理的海关总署规章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问:您好。我司进口一票货物,海关怀疑是固体废物,取样送检。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海关通知我们海关化验认定为固体废物。我们不服,要求重新化验,又被告知过了15天的复验申请期。我们查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这个规定也太不负责任了,《鉴定书》竟然没有送达程序。我们能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审查这个《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答: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相对人不能仅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也不能作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对象。当然贵司可以向海关总署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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