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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不服海关征收保证金是否属于纳税争议?[编号:53844]

 [编号:53844] 不服海关征收保证金是否属于纳税争议?

 问:我司12月中旬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台设备,不存在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方面的争议,但海关就是不出税单,让我们交保放行。我们不愿意,因为这样积压资金。请问不服海关征收保证金是否属于纳税争议,需要先复议后诉讼?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纳税争议是指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您所述的这种征收保证金的行为不属于纳税争议,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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