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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如何在海关行政复议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编号:53926]

 [编号:53926] 如何在海关行政复议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

 问:我司从西班牙进口了三个柜的受灾的塑料产品,即部分被烟熏到了,但是产品成分、性能并没有改变。现在我们与海关的争议这批货物是不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海关判定为废物,要对我司进行处罚。我司提起行政复议。因为双方提交的材料都很多,我想能不能让复议机构开庭审理?怎么启动?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第166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三)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 (四)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五)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听证程序中,有理有据的陈述、辩论对于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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