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1734]
问题标题:综保区业务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原按照其他进出口免费的方式进口了美国一家机车生产公司免费提供的货物,进口环节交纳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现在由于国内机车生产已完成,多余的库存部件外商想通过我公司销售给国内企业。为了符合国家征税要求,也为了国内企业能将部件款通过我公司支付给外商,为此希望通过我们将上述部件退运到国内综合保税区,然后再从国内综保区征税进口到国内,由国内客户交纳再次进口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种贸易方式是否可行?如能操作,我公司将部件第一次退运到综保区应采取什么贸易方式呢?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综保区货物的监管规定建议参阅《《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总署令第191号)。贸易方式栏目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