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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口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后再次进口部分设备是否可适用无代价抵偿

问题编号:[186395]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后再次进口部分设备是否可适用无代价抵偿
问题内容:老师好,我公司进口的设备在从港口到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高精度的设备受损,国内的技术无法修复,CIQ出具了无法正常使用的报告。为满足生产需要,我公司再次进口受损货物,又交纳了关税和增值税。我公司认为同一设备的税费属于重复收费。请问是否可以适用无代价抵偿申请退回再次交纳的部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的相关规定,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且原进口货物应退运出境或交由海关处理。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此外,还需提交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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