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8428]
问题标题:169931号问题的补充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对于169931号问题,我们公司也面临同样的疑问。我们是外商独资企业,有一条生产线是在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的设备,现在仍在海关监管期内。因企业亏损,股东拟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根据“(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似乎是“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可能涉及补税问题,但根据总署对169931号问题的答复,是“减资后原免税进口设备超出用汇额部分需要折旧补税”,这里所说的“用汇额”是否指已经实际使用的额度?。经咨询当地海关,答复是尚未处理过这种情况。请问海关总署是否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减资涉及的补税问题?补税额如何计算?谢谢。
答:您好,这里是北京海关,请您联系海关总署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