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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出口货物退运维修再出口[189653]

 问题编号:[189653]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退运维修再出口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去年在厦门海关出口的一批水泵,现在客户使用下来出现质量问题,要退运修理,然后再复出口。我们在其它海关关口也有过相同的退运,都是交了海关保证金后就可以清关,然后6个月内修好再报关复出口出去,就可以退回保证金。现在报关行说厦门海关出口时间超过一年,即使是这样维修的也不能退回,交保证金也不行。请咨询一下老师,厦门海关的具体规定,是不是这样?关于退运维修,全国各个海关的规定不一样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来信收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第四十九条规定,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三、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进境维修的货物按监管方式“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代码1300)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四、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执行请以现场的实际操作为准。谢谢你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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