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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进口料件组装成成品后,在有商业价值无偿出口的情况下,可否出口
问题编号:[18234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组装成成品后,在有商业价值,无偿出口的情况下,可否出口? 问题内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组装成成品后,在有商业价值,无偿出口的情况下,可否出口?须出什么证明、通过什么贸易方式、还可以在合同内出口吗?具体有哪些法律法规可参考?谢谢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属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事权,是否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请咨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后,可以加工贸易业务相对应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出口,具体请查阅《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