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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旧汽车进境修理后复出口的相关疑问?

问题编号:[182551]问题标题:关于旧汽车进境修理后复出口的相关疑问?问题内容:海关老师好,我公司受国外客户委托,准备以“进境修理”方式入境修理一辆旧汽车(该汽车大概是7、8年前出口的国产车),经我们公司在国内修理完毕后再复运出口,存在疑问如下: 1、若7、8年前出口汽车的单位不是我公司,我公司现在可以承揽和办理此项进境维修业务吗? 2、若可以,进境和修好后复运出境,两次申报均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吗?《进出境通关单》呢? 3、汽车在国内修理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国内零部件的话,我公司在复出口的时候怎么申报呢?国内购买的零配件退税吗?另外,替换下来的原来车辆上的报废的零配件需要复运出口吗,我公司对报废的零件该怎么处理? 4、我公司修理汽车向国外所收取的维修费用如何申报呢?退税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目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尚未通过正式验收,汽车进口业务暂未开展,企业进口整车应到其它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企业办理进境修理物品通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维修合同及相关监管证件,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等。企业若需进一步咨询,请拨青岛海关总机0532-82955112转监管通关处,直接与之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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