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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一般贸易进口料件转为进料加工的问题

问题编号:[184665] 问题标题:一般贸易进口料件转为进料加工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并存的公司,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生产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进料加工料件备案时是进口,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进料加工不进口材料,而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代替进料加工生产,再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这样就造成了进料加工手册结余存在短少的情况,手册核销时我司是否可用一般贸易进口料件征税证明抵扣短少部分的料件?如果不能,我司需要如何操作才合法?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对于贵司以一般贸易进口料件代替进料加工生产,造成进料加工手册结余存在短少的情况,请尽快向主管海关反映,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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