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贸易支付协定,由双方国家银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相互开立u201c清算帐户u201d进行的结算。记帐结算使用的货币,根据不同情况,或使用对方国家货币,或使用第三国货币。这种帐户有计算利息的,也有不计算利息的;有定期进行结算的,也有为保证贸易顺差一方的利益,规定在协定执行中双方帐户所能保有的最高差额,即信用摆动额,当超过时,超额部分即需计收利息,或以可兑换货币或商品进行偿付。偿付的办法可以是经一方提出要求立即偿付,个别的也可以经双方商定,分期或延期偿付。 中国在与苏联、东欧国家贸易中所采用的记帐结算办法是:贸易帐户在每年年终进行清算,差额可以转入下年度的贸易帐户或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办法处理。计价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原来是苏联卢布,1970年起已改为使用瑞士法郎或其他第三国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