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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分离运输行李是否证行邮税疑问

问题编号:[185492]
问题标题:分离运输行李是否证行邮税疑问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我司有一票货物是属于分离运输行李进口(衣服、书籍)总货值共875.7人民币,为居民旅客,先到青岛,货物经货物渠道后进口,由进境旅客申报单,在机场报关还需要交关税或者行邮税吗 ? 如需交关税依据是什么 谢谢!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运进时,旅客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提货单证、物品清单等到物品进境地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因留言中未说明物品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应当征税的20中商品范围?是否属于单一品种?无法准确核实。建议根据物品实际情况向主管地海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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