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5732]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 DDP条款 如何计算进口税款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们有一批进口设备,同外商签署的DDP条款,就在中国口岸进口通关缴税的金额有点疑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也就是CIF价(货值+运费+保险费)计算缴税。 但是DDP条款还包括了目的港的卸货后的运费+海关税款+清关杂费等。 按照DDP价征税,则多缴纳了一部分税款,我们想确认一下 1. 是否可以把发票、合同DDP价中包含的目的港税款杂费单独显示出来? 以便目的港按照CIF价计算税款? 2. 因为需要按照DDP价向外商全额支付外汇,我们需要进口报关单显示全额DDP价,是否存在问题?盼复!多谢!
答:您好:请您参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