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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192号中第5,6,7条的疑问
问题编号:[179207]
问题标题: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192号中第5,6,7条的疑问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官员您好!我们在研读海关总署第19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时,发现第5,6,7条中均提到《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规则是否已经公布,请问在哪里可以参照该规则? 另外,如果我们要从孟加拉国进口衣服,是不是可以用“四位税号改变”的原产地标准来办理原产地证书?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该规则尚未公布,申领原产地证书可向签证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