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9921]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企业类别贸易类)怎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外资企业(企业类别贸易类)怎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之前可以办理加工贸易的,但最近海关老师说,外资企业(企业类别贸易类)没有生产能力和代理服务业务这两项,就停止我们办理了,我查了一下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里面的经营企业包括:外资投资企业,但没有说明不包括企业类别贸易类的外资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的外资企业是不是一定不能办理加工贸易? 或可否通过异地,外发等方式进行?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的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需要递交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对于贸易类企业,企业的工商营业范围应当包括代理服务,否则就属于非法营业,这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当然也就不能代理加工贸易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