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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合并[180958]

问题编号:[180958]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企业合并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您好。一本手册的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是同一外商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现加工单位拟吸收合并至经营单位,合并后注销加工单位,保留经营单位。请问,是否可以在合并后,变更手册,将该手册的加工单位变更为合并后的经营单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新企业编码和旧企业编码存在并行期,应在3个月内办结上述手续。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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