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用于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例如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本项可担保的权利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对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所作的兜底规定,为日后需要扩大担保方式的范围作原则性的规定。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方式的选择
1.保证金的应用
按现行《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以现金担保的一种方式,其金额相当于货物应纳税费之和。
以保证金方式保证其履行海关规定的义务,目前的应用范围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担保人必须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
例如,对要求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担保人申请担保,要求先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
②由海关视监管需要,要求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
对于海关担保制度未明确应采用哪种方式担保的,海关将视进出口货物及其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采用保证函方式为主,但对信誉较差的企业或者敏感性较强的商品则将要求担保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
③担保人自选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
对于海关担保制度未明确规定,海关也未要求担保人必须用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通常担保人都将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但担保人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选择采用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海关也将允许。
2.保证函的应用
除上述须用保证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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